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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石律所|证券虚假陈述案-助投资者拿回赔偿款!!

案号(2021)浙01民初xxx号

江石律师事务所          杨林峰

案情简介

某文化传媒类上市公司在控制权转让、重大资产收购过程中,就收购资金的来源构成、受让方的履约能力等核心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证券监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其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股票价格在相关信息被公开质疑、监管介入后持续下行,二级市场投资者损失明显。

本案原告李某系外省投资者。在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之后、被公开揭露之前,其通过证券账户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陆续卖出,形成投资差额损失。因与公司协商未果,李某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上市公司外,还将当时参与股份转让的自然人股东、时任实际控制人一并列为被告,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

此类纠纷的共同特点是:受损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的损失金额有限、被告主体不止一家、举证与测算的专业门槛较高。单个投资者自行起诉,往往卡在三个环节——该告谁、损失怎么算、证据够不够。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被告某上市公司于指定期限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

上述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已出具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被告按约定履行完毕,本案未再进入二审程序,纠纷一次性了结。

律师评析

其一,索赔的“入口”比很多投资者想象的宽。只要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行政处罚,或者虽未被处罚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虚假陈述,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亏损的投资者,原则上都具备索赔基础。是否“看懂财技”、是否“专业投资者”,并不影响索赔资格。

其二,时效是硬约束,且起算点常被误判。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通常自揭露日起算。实践中不少投资者以“自己知道亏钱的那天”或“行政处罚公布之日”起算,结果错过时效。发现持仓个股被立案调查、被公开质疑时,就应当同步启动证据固定,而不是等到处罚落地。

其三,不要只盯着上市公司一个被告。上市公司的赔付能力与其财务状况直接挂钩,一旦公司经营恶化,单独起诉公司可能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直接责任人员纳入连带责任范围,这一条在实务中的价值,往往高于对损失计算方式的争论。起诉时的主体布局,决定了后期能不能执行到位。

其四,结案方式的选择要有数额底线支撑。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协商解决可以显著缩短周期、降低执行风险,但前提是损失测算已经做扎实、责任主体已经锁定。没有测算支撑的让步,等于替对方省成本;有了测算支撑的谈判,才叫策略。本案的处理思路,正是先把账算清,再谈履行方式。

其五,异地投资者不必来回奔波。此类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受理,投资者本人通常无须到庭,通过授权委托即可完成立案、开庭、签收文书等全部环节。需要提前备齐的材料包括: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券商业务印章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涉案股票的全部成交记录,以及身份证件与授权文件。材料齐备与否,直接决定立案速度和举证质量。

判决书节选

江石律所|证券虚假陈述案-助投资者拿回赔偿款!!判决书节选
裁判文书已作脱敏处理,具体内容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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