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银行未充分履行风险揭示义务,判决其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 65% 的赔偿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及利息,其余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案为一审判决,具体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某高龄投资者经银行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了金额较大的委托理财产品。产品清盘时,账户资金仅剩极小部分,本金几近全部损失。投资者主张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未充分履行风险揭示义务,诉请赔偿损失,由此引发本案纠纷某投资者(84 岁)经银行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了金额较大的委托理财产品。产品清盘时,账户资金仅剩极小部分,本金几近全部损失。投资者主张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未充分履行风险揭示义务,诉请赔偿损失,由此引发本案纠纷
银行在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的过程中,是否履行了风险揭示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银行是否就投资本金可能发生全部损失的底层原因,向投资者作出充分、详细的说明?
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银行未尽风险揭示义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损失应当如何分担,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投资者的年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是否影响银行注意义务的程度与责任认定?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并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的规定,这是银行风险揭示义务的直接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规定,明确了适当性义务的内涵、卖方机构对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告知说明义务应按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综合判断,以及未尽适当性义务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实际损失的规则;《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以及关于过错相抵的规定。
法院认为,银行在向投资者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的过程中,未就投资本金可能发生全部损失这一风险的底层原因,向投资者作出详细揭示和说明,未充分履行风险揭示义务。据此认定银行存在过错,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银行承担 65% 的责任,其余部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案为一审判决,具体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本案的现实意义在于确立了风险揭示的"实质标准":法院审查银行是否尽到风险揭示义务,不只看有没有做风险测评、有没有签字确认,而是看有没有讲清"为什么会亏光"。这为同类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明确的判断路径,也提示金融机构形式合规不等于实质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