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银行违规销售基金产品,判决其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 90% 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某投资者在某银行认购基金产品,投入本金五百余万元,此后产品持续亏损,损失达一百七十余万元。投资者主张,在希望赎回时被银行员工承诺保本保息,遂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由此引发本案纠纷。
银行在销售基金产品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
银行员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该行为是否构成违规,银行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银行违规销售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银行与投资者的责任应当如何分担,90% 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投资者在明知基金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决定认购,是否构成过错,能否减轻银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在销售基金产品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其员工向投资者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诺,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投资者的损失与银行违规销售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银行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 90% 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销售基金等资管产品时的适当性义务边界:金融机构员工向投资者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诺,不仅违反监管禁止性规定,还可能使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便投资者已实际认购并签字确认,机构亦不能仅以形式合规为由免除责任。同时,本案按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体现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