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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策划|浙江股民温女士:我是这样告赢赵薇和万家文化的

作者:system     发表时间:2020-03-15

腾讯证券

3月15日 11:53 

司法程序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本案从准备诉讼材料到最终案结历经两年,因此投资者对此需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作者:杨林峰 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又是一年3.15!通常大家把3.15当成是消费者的维权日,其实对于A股市场的投资者来说,他们的权益保护问题也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资深律师,笔者曾经代理过全国百余位投资者诉小燕子赵薇和万家文化(现已更名为祥源文化600576)虚假陈述案。现在笔者结合案件的承办过程,给大家讲一位投资者的维权故事,希望能引起投资者的警惕。


晴天霹雳


浙江人温女士看到万家文化公告其控股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集团)与赵薇为法定代表人的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签署协议将其持有的超过29%股权转让给后者后,认为赵薇作为文化界名人,其实际控制的龙薇传媒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后,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会更好,股价将会上涨,基于这种预期,温女士先后花费120余万元在二级市场购买7万多股万家文化股票,购买均价在17元以上。


正当温女士认为自己做了一笔正确的投资,能够分享公司良好发展带来的红利时,2017年2月28日,上市公司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司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当天股价跌停。这对于温女士来讲不亚于晴天霹雳,这到底怎么回事啊,当时遍地小道消息,难辩真假。唯一确定的是,万家文化的股价在一直下跌,从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信息发布后的最高价25元跌至10元左右。看到自己账户上的损失每天在不断扩大,温女士如坐针毡。


预想不到的是,2017年4月1日,上市公司突然发布公告称:万家集团和龙薇传媒签署协议,解除此前关于股权转让的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温女士彻底蒙了,无奈之下在2017年4月下旬卖出所有股票,损失45万多元,亏损比例接近40%,交易完成后温女士心情非常郁闷。


当看到2017年11月10日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后,温女士终于明白了其中原委,通过媒体找到笔者进行维权诉讼,经过历时2年的漫长诉讼,经杭州中院、浙江高院两审终审,最终获赔12万余元。


四大争议点


信息披露是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中心,投资者买卖股票的主要判断依据正是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因此法律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案中,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家文化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要为:


收购者龙薇传媒本身是一家注册资金200万元,实缴资金为0,距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时成立一个月的公司,而被收购者万家文化当时市值达100亿元。龙薇传媒收购共需要资金305990万元,自有资金仅6000万元,不足所需资金的2%,其他近30亿元资金需要融资解决,但是龙薇传媒在这种情况下贸然公告。


对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来说,资金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但龙薇传媒在如实完整披露筹资计划和安排,在及时披露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采取措施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正是上述信息披露虚假陈述,使得温女士这样的投资者认为公司控股权转让交易会顺利完成,随着该笔交易的最终失败,股价犹如坐过山车,2017年1月17日最高涨至25元,2017年6月2日跌至8.85元,像温女士这样发生严重损失的投资者不在少数。


本案在笔者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后,经过了一个调解过程,调解无果后法院排期开庭。


在一审庭审中,诉讼双方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举证和辩论:1、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事件,是否构成信息披露虚假陈述;2、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和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3、万家文化、龙薇传媒、孔德永、赵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的确定。


笔者认为上述争议焦点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揭露日的确定,因为揭露日的确定直接决定了基准日和基准价,决定了投资者的自然损失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法律和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如果认定揭露日为2017年2月28日(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基准价为15.5元,投资者在基准日以外持有或卖出股票,要以15.5元和买入价差额计算损失,赔偿比例比较低;如果认定揭露日为2017年11月10日(上市公司发布证监会调查结果事先告知书之日),那么基准价就在10元以下,投资者的大部分自然损失可以获得赔偿,赔偿比例较高。


最终杭州中院认为,本案构成信息披露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和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万家文化、龙薇传媒、孔德永和赵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月12日和2月16日,揭露日为2017年2月28日,基准日为2017年3月16日,基准价为15.5元,判决上述侵权人连带赔偿温女士1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万家文化、龙薇传媒和赵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法维持一审判决。


三点律师建议


司法程序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本案从准备诉讼材料到最终案结历经两年,因此投资者对此需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除此之外,对于想要维权的投资者,笔者还有以下三点提示:


1、要认真研究上市公司公告。股票是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凭证,投资者买卖股票是基于对公司前景的判断,而公司披露信息是投资者做出判断的主要信息来源,所以投资者在研究公司、买卖股票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公告,如果公司公告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基于公司公告做出的股票买卖行为产生损失可依法获得赔偿。


2、2019年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的有29宗,加上地方证监局开出的罚单共64张。涉及行为包括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等关联交易,未披露对外担保,未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等,这些法律上定义为"重大事件"的情形都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举报。一旦上市公司的公告内容被证监会或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虚假陈述,投资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投资者就要慎重。目前法院系统原则上认为只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交易市场对此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就认定为揭露日,投资者在这个日期后再买入股票的,不再符合索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