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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一)

作者:system     发表时间:2022-04-12

    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揭牌成立。2022年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一年以来,收案6275件,其中行政案件411件,民事案件4476件。北京金融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成立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本文对其中案例6进行解读:

    案例6:未依约强行平仓时差额补足责任的认定案——中国民生银行与陈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民生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其他委托人共同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期限一年,是自益信托。民生银行与陈某及黄某(陈某配偶)签署《差额付款合同》,合同约定信托计划终止日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民生银行信托资金及预期年化信托收益时,陈某及黄某有差额补足义务。当该信托计划跌破平仓线后民生银行与陈某协商一致暂缓强制平仓,双方签署《差额付款合同之补充协议》,黄某未签字。后该信托计划清算,产生巨额亏损。民生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及黄某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差额付款合同》合法有效,陈某与黄某作为差额补足义务人,应依据《差额付款合同》约定承担差额付款义务,但信托计划实际上并未在跌破清仓线后进行强行平仓至资产全部变现,而黄某并未就《差额付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签字,故黄某不应就《差额付款合同》到期之后因未强行平仓而增加的损失承担差额补足责任。故判决陈某在全部差额补足义务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黄某在差额补足款1500万元的范围内,与陈某共同向民生银行承担支付差额补足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裁判规则: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作为增信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差额补足责任的认定上,如果信托计划中约定了强行平仓线,在达到强行平仓要求时,如果未就暂缓强行平仓取得差额补足义务人的同意,则差额补足义务人就因未能强行平仓而增加的损失不承担差额补足责任。本案判决依据法律、合同和具体案情,公平合理界定各方权利义务边界,有效维护公平可预期的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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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2年04月0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内的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包括《信访条例》在内的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条例明确了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的定位,在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了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规定了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规定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等信访事项处理程序,规定了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2、2022年04月08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中国证监会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2021年证监会完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期货和衍生品法》取得重大突破,出台规章制度14件,规范性文件36件;全年核准或同意注册IPO企业484家,合计融资5926.17亿元,546家企业完成再融资,融资9602.73亿元,28家企业完成境外发行,合计融资1218.03亿港元;办理案件609起,作出处罚决定371项,罚没款金额45.53亿元,市场禁入95人次,向公安机关移送和通报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线索177起;推动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推动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