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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解读(二)

作者:system     发表时间:2022-7-20

20213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揭牌成立。2022323日,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一年以来,收案6275件,其中行政案件411件,民事案件4476件。北京金融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成立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本文对其中案例7进行解读:

案例7:运用比例原则审查银行对开户人账户实施管控措施是否适当均衡——北京清科博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科公司)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案情摘要:清科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招商银行对清科公司账户采取了临时止付措施,具体方式是限制网银的直接交易,所有交易需在柜台逐笔进行审核,审核的材料包括交易背景资料、合同等,审核的期间约一至两天。采取该措施的理由是清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有高风险交易行为,无法排除法定代表人利用清科公司账户实施相关交易风险,招商银行依据相关文件的原则性规定和自己的理解认定涉案账户存在风险。清科公司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解除临时止付措施,并赔偿损失。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招商银行可以基于履行账户限制管控义务对风险账户施行管控,但采取的管控措施应符合法律规定或与客户达成的事先约定,采取管控措施的种类、强度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且应当保持在合理期间并具备规范流程,否则应当赔偿清科公司合理范围内的损失。因招商银行采取管控措施不尽妥当、应属违约,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解除对清科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临时止付措施,改判招商银行向清科公司赔偿相应借款利息。

裁判规则:银行有权依法对储户的账户采取不同形式的管控措施,但是对于可能采取的管控措施,要符合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确保交易对方明确、合理的预期并保持审慎、持续的注意。判断银行管控措施的合理性时,可以比照行政行为审查的比例原则,就管控种类、强度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均衡性予以考量。同时,不得以账户限制管控相关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为由侵犯储户合理范围内的知情权,应保证管控程序的公开、规范并将管控措施限制在合理期限,以便明确指引储户合理维护民事权利,适当、完全地履行账户限制管控义务。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一方面有履行账户限制管控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不能为规避自身风险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储户权利。本案的裁判总结了银行在履行账户限制管控义务时的“适当性”认定的规则,探索公法义务履行与私法法益维护的合理边界认定,对于其他公法管理义务和私法权益维护相冲突的案件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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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04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通报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的情况。

2021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二是对相关合约概念予以完善。三是进一步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维护境内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2202204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通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情况。

2021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篇章结构,将第六章“人格权益”前移作为第三章,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将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拆分为“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二是增加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增加入职查询制度,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四是增加生育休假制度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生育休假权益,促进国家生育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