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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纠纷-江石律师代理高某与郑某期货交易纠纷胜诉

北京金融法院 · · 胜诉案例
📊 案件类型:期货交易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判决结果:居间人赔偿投资者

📋 判决结果摘要

赔偿损失: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期货交易损失 260,000 元; 诉讼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 7,511.54 元,由原告负担 2,779.27 元,被告负担 4,732.27 元; 公告费由被告全额负担; 履行期限:上述赔偿款及相应费用,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 七日内 一次性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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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背景

原告高某与被告郑某系期货居间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期货居间人为原告提供期货交易中介服务。原告在开户时已知悉被告居间人身份,并签署了相关风险告知书。其后,被告违反期货居间人职业行为规范,接受原告委托代为操作期货交易,导致原告产生交易损失。原告遂以期货交易纠纷为由,将被告起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期货交易损失。北京金融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2 争议焦点

被告作为期货居间人违规代客操作是否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知晓被告居间人身份并签署风险告知书后仍委托其操盘是否构成过错并应减轻被告责任,以及双方过错程度如何认定、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3 法律依据

1.《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期货居间人不得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被告违反上述规定,接受原告委托代为操作期货交易,对原告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在开户时已知晓被告为居间人,且签署了相关风险告知书,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作为期货居间人,违反规定接受原告委托代为操作期货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开户时已知悉被告居间人身份并签署风险告知书,对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260,000元,案件受理费按过错比例由双方分担,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作出判决。

5 案例意义

本案明确了期货居间人违规代客操作构成侵权,应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确立了投资者明知居间人身份且签署风险告知书后仍委托操盘的,自身亦存在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裁判规则,体现了期货纠纷中双方过错综合考量的审判思路,为同类期货居间纠纷案件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典型示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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