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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业能力为投资者维权,用胜诉判决为合法权益发声

江石律所|济南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胜诉数名投资者共获赔200多万

案号(2021)鲁01民初16XX号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杨林峰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群体性索赔案件。被告济南某上市公司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多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原告屈某等16名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股价下跌产生亏损。

其中,屈某、张某、刘某等7名投资者共同委托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林峰律师代理,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承担投资损失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屈某等16名原告赔偿实际损失共计200多万元(其中杨林峰律师代理的7名原告获赔金额合计28万余元,);

二、被告曾昭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石评析

生效判决的预决效力:在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中,已有生效判决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赔付比例的认定,对后续平行案件具有预决效力。投资者可直接援引,无需重复举证,维权效率显著提高。

系统风险扣除的司法实践:山东高院在本案关联判决中已将系统风险、公司自身经营风险及投资者自身风险合计扣除69.8%,上市公司仅承担30.2%。这一比例体现了法院对因果关系及风险分担的审慎认定,也成为后续案件的重要参考。

高管连带责任的价值: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证监会处罚后,投资者可依据司法解释主张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为投资者提供了额外的执行保障,避免上市公司因经营恶化导致胜诉判决难以执行。

投资者维权建议:若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投资者应及时保留交易记录、对账单等证据,并委托专业金融诉讼律师提起诉讼。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林峰律师团队在证券虚假陈述、期货纠纷等金融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丰富实务经验,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判决书节选

江石律所|济南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胜诉数名投资者共获赔200多万判决书节选
裁判文书已作脱敏处理,具体内容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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