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金融诉讼团队提示:很多投资者看到公司被交易所出具警示函、被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就认为损失可以索赔;也有人因为"只有警示函、没有处罚决定书"而放弃。索赔并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但监管措施的性质与内容会影响案件的证据基础。江石律所提示投资者分清两类文件的差别。

没有行政处罚还能起诉吗?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律师指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原告提交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警示函、监管关注函、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文件,同样可以作为证明虚假陈述存在的初步证据。

警示函这类文件还有哪些作用?江石所金融诉讼团队提示:一是可能直接关涉揭露日的认定,按照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三款,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二是影响重大性的判断,按照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虚假陈述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实施、揭露、更正行为引发证券价格与交易量明显异动的,可以认定具有重大性,但被告仍可举证反驳。江石律所会核对文件类型、发布时间与具体认定内容,判断其证据效力。

证据固定方面,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建议保存:警示函或者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原文、交易所自律监管文件与公告页面、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证券账户对账单与成交明细,以及文件的发布时间截图。江石所提示,文件发布时间直接关系到揭露日的确定,应以监管机构或者交易所官网的原始页面为准。

需要提醒,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在法律效果上并不相同,仅有警示函并不等于虚假陈述必然成立、损失必然获赔,人民法院仍会独立审查重大性、因果关系与损失。若您不确定手中文件的证据价值,建议联系江石律所金融诉讼团队,由专业律师作初步判断。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金融诉讼团队长期办理股票索赔、证券纠纷、期货纠纷、银行纠纷、基金纠纷、信托纠纷等金融诉讼案件,凭借专业律师团队与千余件实务经验,为投资者提供从证据固定、资格评估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选择江石律所,就是选择专注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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