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证券法》的全方位追责理念,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后,可以起诉的被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限于上市公司本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成为被告。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允许投资者直接请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导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院通常会判其与发行人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帮助造假者也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银行等主体,以及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外部第三方,如果明知或配合财务造假,同样可能被列为被告。在某虚假陈述案中,法院明确将未被行政处罚的配合造假方纳入民事追责范围,判令其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强化了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
中介机构同样可能成为索赔对象。新司法解释实施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被告版图更加庞大,几乎整个中介服务链条都可能站上被告席,包括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发行人内部的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可能成为被告。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证券索赔案件时,会全面梳理虚假陈述链条中的各责任主体,协助客户确定适格被告范围,争取最大程度的赔偿来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相关主体未被行政处罚,投资者仍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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