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做外贸生意的老郑把一部分闲置资金换成了某上市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高,图的是"比股票稳"。今年年中,公司公告因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处罚,随后债券兑付逾期。对接人只让投资者"按程序申报债权",老郑想不通:股价跌了能索赔的说法听过不少,可我买的是债券不是股票,公司造假被罚,买它债券的人也能索赔吗?
买的是债券不是股票,也能适用虚假陈述索赔吗?
能。《证券法》第二条明确,公司债券在境内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2022 年 1 月 22 日施行)第一条把适用范围表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并未限定为股票——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交易的公司债券直接落入其中。也就是说,买股票能主张的虚假陈述赔偿,买公司债券同样可以主张,债券持有人是适格原告。
除了发行人,还能向哪些主体索赔?
责任链条不止上市公司一家。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造假的,依该解释第二十条可被直接判令赔偿。中介机构层面,《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承销商、保荐人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未尽勤勉义务的,按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实践已经给出了样本。据央广网、中国证券报等公开报道:五洋建设在不满足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法定条件下(《证券法》第十五条),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公开发行核准,2018 年 7 月被证监会处罚。杭州中院 2020 年 12 月一审、浙江高院 2021 年 9 月终审:487 名债券持有人合计 7.4 亿元债券本息,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销商德邦证券、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评级机构大公国际、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分别在 10%、5%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承销商与审计机构的连带责任落到了执行。
债券索赔的钱怎么算?和"要求还本付息"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也不能两头都拿。债券持有人手里有两条路径:一是违约路径,要求兑付本息或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二是侵权路径,就是本文所说的虚假陈述索赔,赔偿范围依法释〔2022〕2 号第二十五条为投资差额等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债券的损失测算通常以未获兑付的本息为基础,与股票按买卖价差计算不同。关键红线是不得重复受偿:五洋案中,已就违约事实取得生效仲裁裁决、或已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获确认的部分原告,法院驳回其对发行人的侵权起诉——同一笔本息,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只能择一而终。起诉前先梳理自己已经走过哪条程序,再决定主张路径。
现在该保存哪些证据?时效还有多久?
建议保存四组材料:认购或买入债券的交易凭证、持仓与资金对账单;公司收到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告;债券兑付违约与催收记录;已申报债权或申请仲裁的凭证。时效方面,依该解释第三十二条,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三年,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一致;起诉、加入权利人登记等可产生时效中断效果。还要说明:法释〔2022〕2 号第二条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仅有立案调查等线索也可起诉,但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对虚假陈述事实的证明力更足。如老郑这样的持有人,宜在时效届满前完成路径梳理并固定证据。
结语
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处罚,买了它发行的公司债券同样可以索赔,被告可以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未尽勤勉义务的中介机构。三步走:核对买入与持有记录,确认自己处在索赔区间;梳理已走过的违约程序,避免重复主张;固定证据并在三年时效内提起诉讼或登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