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被立案调查、罚单落地,账面亏了十几万元,想起诉又怕先掏一大笔钱——这是江石律所在咨询接待中被问得最多的一句。股票索赔的成本只有两块:交给法院的诉讼费,以及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具体数额与计费方式,一律以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法院那边要交多少钱:诉讼费怎么算?
股票索赔属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按诉讼请求金额分段累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 50 元,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 2.5% 交纳,此后逐级递减,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 0.5% 交纳。以索赔 10 万元计,受理费约 2300 元。
两处可以省一半:该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调解结案或撤诉的减半交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也减半交纳。最终由谁出,看胜负——第二十九条确立败诉方负担原则,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按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自负担的数额。需申请财产保全的另有申请费,第十四条规定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律师服务费怎么收:有哪些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是两笔钱。《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律所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2021 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将保全费、翻译费一并列入,并严禁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另行收取。
该意见第十六项明确,与之抵触的以该意见为准;第二项还要求律所服务费标准向所在地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
能不能约定“打赢才付钱”:风险代理的红线在哪里?
这是最容易踩线的一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2021 年意见第四项重申禁止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人数众多,一旦进入代表人诉讼程序即具群体性特征,不得以胜诉结果作为收费条件招揽委托——市场上常见的以胜诉回款作为付费前提的宣传,在这类案件中并不具备规范依据。
合同层面还要看三条:2021 年意见第五项禁止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权利,第七项要求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醒目告知其含义与上限,第九项要求费用由律所统一收取、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个人直接收取。该办法第十六条则要求收费合同载明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与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
有没有成本更低的路径:特别代表人诉讼怎么用?
有,但门槛在程序,不在投资者。《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参加的除外,即“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成本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四十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财产保全可不被要求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人请求败诉被告赔偿合理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康美药业案可供参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一审宣判,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 52037 名投资者获赔约 24.59 亿元。据投服中心同年 12 月 22 日的公开答复,该案原告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受偿不需要向法院或投服中心支付任何费用。需说明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投资者不能自行申请转换。
委托之前,先确认这四件事
回到开头那位投资者的疑问:一是法院的诉讼费,按索赔金额分段累计、最终多由败诉方负担;二是律师服务费,按书面合同约定结算,比例不得超过法定分段上限,群体性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江石金融诉讼律师提醒您,先算清成本、看明白合同,再决定是否起诉,往往比匆忙启动更有意义。
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收费项目、标准、方式与结算方式;
诉讼费与保全费是否另行列明,未计入律师服务费;
风险代理比例是否超出分段上限、是否签订专门合同并获告知,合同是否限制上诉、撤诉、调解、和解权利;
费用是否由律所统一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金融诉讼团队长期办理股票索赔、证券纠纷、期货纠纷、银行纠纷、基金纠纷、信托纠纷等金融诉讼案件,为投资者提供从证据固定、资格评估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