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9 日晚,某光伏上市公司披露: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 14 起,其中 12 起为被告,涉案金额 1647.68 万元,相当于其 2025 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1.30%,部分账户资产已被保全冻结。而这家公司在 2026 年 3 月刚因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被江西证监局处罚,投资者的索赔条件已经具备。

一边是索赔窗口打开,一边是财产池正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控制。这正是虚假陈述索赔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段:判决赢了,钱从哪里来。

法规要点:判决胜诉后,投资者究竟能向谁要钱?

答案不是「只向上市公司要」。《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条决定了被告名单可以有多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第二十条确立了「追首恶」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原告可以直接请求判令其赔偿损失,不必等公司先赔再去追偿。前述处罚决定即认定,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这类表述在民事案件中是锁定「首恶」的直接依据。

同一解释第二十二条还把「帮凶」纳入: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明知造假仍提供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投资者可以请求其与发行人一并赔偿。该公司造假的手法,正是子公司虚构硅料、孙公司虚构单晶炉销售,交易对手是否「明知」,是后续可以核查的方向。

赔偿范围按第二十五条确定:以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该部分损失对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换句话说,请求权基础不缺,缺的往往是把责任主体列全。

裁判观察:为什么有的案子能拿回七成,有的只能终本?

先看正面样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 年 10 月 21 日发布的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中,金通灵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先行判决公司赔偿 43269 名投资者投资损失 7.74 亿余元;按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清偿方案,2026 年 2 月 13 日赔偿款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划转,损失 25 万元以下的投资者获全额清偿,占投资者总人数的 99.11%,整体现金清偿比例 77.74%。对于公司以外的董监高、中介机构等 25 名被告,法院继续审理、另行裁判。

这个案子给出两个信号:破产重整不等于归零,清偿率取决于重整计划本身;而先行判决只解决了「公司这一层」,公司清偿不足的部分,仍可向其他连带主体主张。

再看风险样本。前述公司 2025 年末归母净资产 1.46 亿元,总资产 28.56 亿元中,在建工程等主要长期资产合计 22.64 亿元、占比 79.27%;2025 年归母净利润为 -8.20 亿元。到 2026 年半年报,归母所有者权益已转为 -7475.58 万元,总负债 29.50 亿元。资产端主要是尚未形成产能的在建工程,变现周期长、折价大,这类结构在执行阶段很难迅速转化为现金。

更关键的是程序节点。《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意味着此前抢先申请账户冻结,在破产程序里并不产生优先受偿地位;而虚假陈述赔偿债权在清偿顺序上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排在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与税款之后(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九十二条则留了两个口子,也是实务中最该记住的两句: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可以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进一步明确,重整计划只约束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投资者就公司清偿不足的部分,仍可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这就是「钱从哪里来」的答案——公司这一层的清偿率可以打折,连带责任主体那一层不打折。

如果最终没有进入破产程序,而是走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不等于债务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要求,终本后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同时留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该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维权资料提示:哪些材料决定你能不能拿到钱?

第一组是权利基础材料:证券账户对账单或交割单(覆盖实施日至揭露日、揭露日至基准日的买卖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告知与事先告知公告、持股证明。区间与损失算不清,后面的执行都无从谈起。

第二组是责任主体线索:处罚决定书对「组织、指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是追加被告最直接的抓手;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配合造假的供应商与客户、出具专业文件的中介机构,也应当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可主张的情形。

第三组是财产线索:连带主体名下的不动产、对外投资股权、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收账款。保全申请要写到具体财产,只写「银行存款」往往查不到东西。

第四组是程序节点材料:法院受理破产或重整的公告、债权申报通知。债权申报期通常为三十日至三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只能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同类条件行使,主动权会大幅下降。诉讼时效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结语:把「能不能拿到钱」提前想一遍

回到开头:诉讼请求写得再完整,执行不到财产也只是纸面权利。三件事值得在起诉前就做——核对买卖区间与损失口径;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连带主体一并列入被告;持续盯住破产受理、债权申报与终本恢复执行这几个节点。索赔是一场和时间、和别的债权人赛跑的诉讼,起跑时的选择,往往决定终点能拿回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