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3日,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清越,688496.SH)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7号),并于10月14日晚对外披露。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公司同时披露《关于相关方拟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进展公告》。这家2022年12月28日登陆科创板、IPO募资8.244亿元的显示面板企业,在监管层面迎来了行政与自律双重惩戒。本所金融证券业务团队现就处罚认定、退市进程与投资者索赔三个层面作梳理。
证监会认定了什么:两项违法事实,合计罚1.7188亿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7号)认定了两项违法事实。
第一项是欺诈发行。证监会查明,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通过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芯片,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374,031.73元、7,645,323.73元、23,581,569.24元,占《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当期利润总额的5.56%、15.58%、131.74%。其中2022年上半年虚增额占当期披露利润的131.74%,意味着该期实际经营结果本应为亏损。
第二项是上市后信息披露违法。证监会查明,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公司因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未及时对补缴税款进行会计处理,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47,115,576.91元,占2022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08.53%;虚增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47,535,999.83元,占2023年半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45.10%。此外,2023年公司未及时披露补缴44,419,917.22元出口退税款事项,该金额占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79.74%。
在处罚构成上,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针对欺诈发行按非法所募资金金额8.244亿元的20%处以16,488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合计17,188万元,罚款须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汇交国库。
申辩为何被全部驳回
清越科技及其代理人在行政程序中提出六项申辩,核心是否认"主观故意":主张库龄1年以上全额计提减值系与中介机构讨论确定的更谨慎方法;虚假销售芯片发生在子公司义乌清越、不涉及公司层面集体决策;供应商预付款安排系相关人员为解决经销商回款压力组织实施;显示模组销售系业务人员未及时汇报客户未提货;补缴税款事项定性复杂、缺乏披露依据等。
证监会经复核后逐项驳回,并在决定书中披露了关键事实:案涉芯片销售系虚假销售,由清越科技常务副总经理(兼任义乌清越总经理)组织、策划,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参与,财务总监等人知悉有关情况;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系董事长兼总经理决策、管理层商议实施;虚假销售显示模组的货物系发往清越科技北京分公司、并未发给销售客户;子公司义乌清越已于2023年5月9日补缴税款,该事项依法应当在临时公告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最终结论是:申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上交所同步出手:公开谴责 + 五年申报禁令
2026年10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2026〕165号),根据证监会〔2026〕57号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对*ST清越予以公开谴责,并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将另行依规处理。该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如不服可在15个交易日内申请复核。
退市:两条红线同时触发,已自9月11日起停牌
据公司公告及上交所监管文书,截至2026年9月10日,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交易类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自2026年9月11日起停牌,同日收到上交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停牌前股价收于0.58元/股,总市值约2.61亿元。与此同时,因本次处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将依法推进,两条退市路径并行。
投资者怎么办:索赔区间、先行赔付与举证要点
初步的索赔区间判断:从已公开的监管文书看,本案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可追溯至《招股说明书》(2022年11月11日注册稿、2022年12月23日正式稿),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28日起在科创板上市交易;据公司此前披露的公告,监管介入的标志性节点是2025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5011号),并于2025年11月1日披露《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
据此初步判断:在2022年12月28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买入清越科技(688496)股票,且在2025年11月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能具备主张赔偿的基础条件。
以上区间系初步判断,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先行赔付基金的定位
据公司公告,2026年5月8日,公司收到IPO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际控制人高裕弟的通知,上述相关方拟共同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10月14日公司披露的进展公告称,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先行赔付的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需要厘清三点:其一,先行赔付并非法定强制义务,而是相关方自愿选择的市场化救济途径,与投资者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不冲突;其二,公司方面已向媒体说明"上市公司本身不参加赔付事项",赔付主体为中介机构与实控人;其三,适格投资者的具体界定标准,公司方面称需以证监会先行赔付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目前尚未拿到具体规则,投资者应关注后续正式公告。
获赔不等于当然获赔:仍需证明因果关系
有投资者关心:既然证监会已认定信息披露违法,是不是必然能拿到赔偿?答案是否定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本质属侵权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院会重点审查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项要件,并综合考量虚假陈述的重大性与交易因果关系。广东知恒(武汉)律师事务所ESG&IP法律事务部首席顾问张树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即指出,即便认定信息披露违法,投资者也未必一定能够获赔,法院还会综合考量虚假陈述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等核心要件,最终判定责任。
此外,媒体曾报道公司接线人员称"第一次公告发出前买入可以索赔、之后买入不能索赔"。该表述系公司工作人员口头答复,并非司法认定结论,也不构成对投资者权利的限制,具体索赔资格仍应依据法律规定与法院裁判确定。
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提醒您
第一,行政处罚的落地,为后续投资者民事索赔提供了最基础的违法性依据,但索赔资格与赔偿金额仍需个案结合交易记录、持股期间与损失核定方法判断。
第二,中介机构责任尚在调查中。中国证监会在2026年5月的查处通报中表示,已冻结清越科技募集资金相关账户,正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开展调查,对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将依法移送。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的执业责任认定,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可主张的责任主体范围。
第三,投资者宜尽早固定证据:完整交易流水(含买入时间、价格、数量、卖出或持有情况)、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与身份证明,并妥善保存相关公告截图,同时留意诉讼时效与后续先行赔付方案的正式公告。
本文系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业务团队基于公开监管文书与公开报道所作的行业观察,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个案是否具备索赔资格、赔偿金额如何计算,须以有权机关及人民法院的最终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