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3日晚间,广发证券发布公告,宣布已会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出资规模3.7亿元,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同日,管理人公告与《赔付资金确认和划付的实施公告》一并披露:申报期为10月28日至11月27日,12月15日起陆续划付。这是A股第六单先行赔付,也是科创板首单由保荐机构、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三方联合出资的先行赔付。

法规要点:《证券法》第九十三条为什么允许「先赔后追」?

先行赔付不是监管强制,而是《证券法》第九十三条搭的自愿通道。该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注意这条列举的主体只有三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本案三方出资中,广发证券对应「相关的证券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应「实际控制人」,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在列举范围内。它能作为出资人,依据来自规则层面的补充:2026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法》规定以外的主体自愿先行赔付的,可以参照适用;该稿共二十一条,反馈截止2026年11月18日。需要说清的是,它目前仍是征求意见稿,不是已生效文件——个别报道写成「证监会已制定发布」,与证监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的表述并不一致。

「先赔后追」这四个字决定了它的法律性质:出资人赔完钱,依法受让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索赔权利,再回过头向最终责任方追偿。所以先行赔付属于自愿民事和解,不是行政处罚的替代,也不等于出资人承认自己承担全部或最终赔偿责任。这个区分对出资人是保护,对投资者则是看清方案边界的前提。

出资人为什么愿意先掏钱?规则给了三重回应:追偿便利上,上述指导意见明确出资人出于追偿需要,可以在赔付后从投保基金公司获取先行赔付情况材料;正向激励上,明确证监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的考量因素;2025年8月修订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亦对主动开展先行赔付的证券公司适当减少扣分分值。但激励不等于免责——先行赔付既不阻断行政责任,也不阻断刑事追诉。

机制拆解:3.7亿元由谁出,为什么它不是「最终赔付总额」?

出资结构是三方: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审计机构立信所、公司实际控制人。广发证券2026年5月9日披露董事会决议同意出资,10月23日正式设立,三方资金已在相关公告刊登前足额划付至专项基金资金监管账户。基金存续期为成立之日起3个月,管理人可根据运作实际延长。

3.7亿元不是核定赔付款。投保基金公司对此有明确说明:该规模是出资人基于公司股票整体交易情况、按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计算原则初步测算后,为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审慎预留的较为充足的资金,用于确保最终核定金额能足额及时赔付,并非对最终赔付总额的预先核定;实际赔付以适格投资者发生的损失为限。把「基金规模」当成「人均能分多少」,是最常见的误读。

赔付公式是: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一级市场买入与二级市场买入分别计算,并分别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扣除方法采用「个体相对比例法」,即以投资者第一笔有效买入为起点,假设同步买入卖出相同数量的指数,按每笔交易对应指数价格测算扣除比例(第三十一条)。方案同时声明,除证券市场风险外不再扣减其他因素所致损失——这一句对投资者有利。

赔付与行政处罚是两条线。2026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57号):欺诈发行部分按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20%罚款16488万元,信息披露违法部分罚款700万元,合计17188万元;上交所亦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并决定五年内不接受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罚款缴入国库,与投资者赔付互不冲抵,也不因赔付而减免。

横向对照前五单:2013年万福生科(平安证券出资3亿元)、2014年海联讯(四名控股股东出资2亿元)、2017年欣泰电气(兴业证券出资5.5亿元)、2023年紫晶存储(中信建投等中介机构牵头,赔付约10.86亿元、涉及近1.7万名投资者)、2026年初完成赔付的广道数字(五矿证券出资2.1亿元,7680名投资者获赔1.78亿元,占适格投资者损失总额99.58%)。据证券日报2026年10月24日统计,五单合计赔付5.9万人次、17.74亿元,多数在2至3个月内完成,赔付人数占比均超过95%、金额占比均超过98%。

三日一价:清越案的三个日期和基准价是怎么定下来的?

「三日一价」既是损失计算的坐标,也是投资者自查资格的唯一入口。本案实施日为2022年12月9日,即公司首次披露《招股意向书》之日,对应法释〔2022〕2号第七条「以披露日为实施日」;揭露日为2025年11月1日,当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对应第八条「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基准日为2025年12月12日,即自揭露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对应第二十六条。

基准价为6.87元/股,取2025年11月1日至12月12日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按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分红派息情况作后复权计算,复权后基准价为6.94元/股。基准价决定「未卖出」投资者的持有损失,基准日则划定损失计算的截止时点。

由此划出的赔付区间是: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含)买入,且在2025年10月31日(含)仍持有(含首发认购的新股);在2025年11月1日至12月12日(含)卖出,或至12月12日仍未卖出;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后仍存在亏损。

有四类情形被明确排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责任方及其关联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的股票;员工持股平台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这组排除项在实操中最易被忽略——同一只股票,不同账户的持仓资格并不相同。

还有一条容易被误解的事实:公司股票自2026年9月11日起停牌,因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且交易类强制退市不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不改变本次赔付区间——损失计算已在2025年12月12日封闭,此后摘牌、无法卖出、股价归零,都不影响按基准价测算的赔付金额;反过来,也不能因为退市就认为「没得赔」。

资料提示:申报期只有一个月,现在该准备什么?

申报有三条路径: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时间为10月28日至11月27日期间的交易时间;通过上交所清越科技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申报网站申报,时间为10月28日9:15至1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手工申报须于11月27日前将申请材料寄达赔付工作组,以特快专递签收日期为准。

节奏分三步:查询赔付金额信息—申报—获得赔付资金。投保基金公司已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12月15日起划付,投资者应于2026年12月15日至12月22日查询到账情况。

材料以「能还原区间内每一笔交易」为标准:证券账户对账单与完整成交明细(需覆盖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12日)、身份证明文件、开户资料、有效联系方式。手工申报另有专门流程与材料清单,以投保基金公司官网「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公布的口径为准。

最后两点提醒。其一,申报期届满不等于索赔权消灭:不接受先行赔付的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按法释〔2022〕2号第三十二条,诉讼时效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三年,本案自2025年11月1日起算。先行赔付换的是时间与举证成本,不是权利本身。其二,接受赔付会产生法律后果——方案要求投资者同意与出资人达成和解、自愿谅解广发证券与立信所的责任,并将对相关责任方主张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权利转让给这两家机构,自身不再向责任方索赔。这层取舍怎么算,将在下一篇单独展开。

先行赔付的价值不在「多赔」,而在把「能不能赔、赔多少、什么时候拿到」三件事从不确定变成可计算。对清越科技的投资者来说,当下最实际的动作是三步:按三日一价自查区间,核算系统风险扣除后的损失,再在11月27日前作出接受或另循其他途径的选择。

本文仅基于公开信息进行整理与分析,仅供一般性信息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投资建议、税务建议或索赔决策依据。文中涉及的案件事实、日期、金额、赔付范围、申报流程及法律适用等,均应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管理人、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构发布的正式公告、文件及最终口径为准。